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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房产公证新规:公证出了错 公证处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9:18 浙江在线

  有关房子产权的约定,是不是公证了就有效?昨日,市房管局和市司法局公布了《关于在房产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的联合通知》,明确了哪些涉房手续必须公证。

  多种涉房手续“可以”公证

  《通知》规定:至少有5种涉房手续材料必须公证。它们是: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等;承受权利的当事人单方登记提交的房产赠与合同或者房产赠与书;自然人处分房产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权属登记的委托书;外文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本;按规定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但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单方办理的约定(协议)、声明书、承诺书等。

  另外,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以申办公证的房产交易活动有:商品房买卖(包括预售、现售)、抵押合同;二手房买卖、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拍卖活动;其它可以办理公证的。公证处如延伸服务,还可代办产权登记手续、监督房产交易合同的履行等。

  公证“效力”与“责任”并重

  《通知》规定:当事人处分房屋权益的约定、声明、承诺等经公证处公证、并经同一公证处审查确认,其约定的房屋权益变更、转移的条件已经成就的,承受房屋权益的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办理相关房产登记。

  与效力明显加强相对应的是,公证处也承担相应的责任。《通知》规定:公证处对所办理的公证负责。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房产部门应予采证。但因采证公证书造成损害的,公证处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公证书“有效期”只有两个月

  申请人需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相关房产登记,公证人员应当在办理公证时明确告知此期限。

  另外,房产部门和公证部门对已撤销的公证或假错公证要进行“信息互通”,制定统一的公证书形式;公证部门撤销公证书,市民享有诉权,屡出差错的公证员应予以撤换。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方市兴 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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