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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苯超标致死案终审 二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9:31 中国环境报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奥拓车苯超标致死案进行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一审、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原告承担。

  2002年8月,涉案的奥拓车车主朱继荣从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奥拓汽车,同年10月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2003年3月,朱继荣病逝。2003年7月底,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检测该车车内空气苯含量为0.18毫克/立方米,高于室
内环境标准。朱继荣的丈夫李发君及其母亲、女儿将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生产商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70多万元。今年4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报4月8日曾进行过详细报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经审理认为,原告不能证实朱继荣患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而导致死亡系因其购买和使用的奥拓车存在苯污染所致,故上诉人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此案做出的判决不妥,故依法撤销了原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之一李发君对终审结果表示难以接受。他说:“这个案子既是一个车内环境污染导致人身伤害的案件,也是一起因商品质量存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案件。当你购买了一件商品,使用多年后才发现受到伤害,你将很难收集证据,所以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一来,污染受害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消费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被告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虽然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车内空气标准,但该公司引进的原材料、配套件等均很注重环保,从源头上就对污染进行了控制,所以汽车质量没有问题,朱继荣的患病、死亡与他们没有关系,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他们都理应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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