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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得承接8类项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12:28 中国环境新闻网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12月27日在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承接下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项目。

  这些项目是: 1、国务院规定关停的15类严重污染环境的“十五小” 项目;2、列入《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项目;3、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项目;4、列入《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的项目;5、不符合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政策的项目;6、不符合国务院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和火电等行业建设规定的项目;7、简易垃圾焚烧项目; 8、化整为零或拆分报批的项目。

  潘岳表示,凡违规承接环评业务的评价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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