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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结果不作处罚依据 全面解读首次全国经济普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12:39 新桂网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见习记者韦芳芳记者潘增泉)国务院决定在2004年进行首次全国经济普查,这项综合性大规模的国情国力调查,前后将历时3年。广西境内的全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是经济普查对象。2004年12月31日是普查标准时点,2005年1月开始,普查员将上门进行填表登记。那么,经济普查要查什么?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经济普查和老百姓有什么切身的利害关系?昨日,本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专访了自治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自治区统计局局长廖新华,对经济普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全面解读。

  商业秘密将被依法保护记者:廖局长,您好!老百姓非常关注即将启动的这次大规模经济普查,我们了解到,一些普查对象担心经济普查会泄露他们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这样的吗?廖新华:没有必要担心!《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2条还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因此,经济普查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记者:从我们掌握的信息看,大多数调查对象能积极配合,但还是有少数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户顾虑普查结果会成为有关部门的处罚依据。廖新华:这些顾虑是没有必要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还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所谓任何单位就包括所有单位,如果哪个部门、单位以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作依据去处罚普查对象,这个部门、单位就违背了条例的规定,就是犯法,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因此普查对象完全可以放心,不要有任何顾虑。

  配合普查请放心说实话记者:经济普查和老百姓有什么切身的利害关系呢?廖新华:普查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它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的宏观决策服务,但普查又不仅仅是宏观决策的需要,对普通的公民来说,也有很多好处。比如普查涉及到各行各业的发展规模、效益、从业人员、经营情况等,这些都是投资者在投资当中比较关注的问题,比如有一个投资者想在某个行业投资,他首先要了解这方面行业的情况是什么状况,行业效益怎么样,行业都涉及到哪些地方,地理分布是怎样的,这样才能决定他应不应该投资,现在投资是不是过剩了,投资能不能得到好处,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投入比较好,对于这些,经济普查都可以给投资者提供非常好的信息。现在有些个体经营户在经营过程当中,由于信息不灵,经营亏了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如果了解这些情况,对他们的投资将很有帮助。又比如,第三产业是老百姓投资和关注的热点,目前我们对第三产业的发展情况了解也很不全面,通过这次普查,可以了解第三产业非常详细的数据,宏观决策部门、规划部门,可以根据这次普查的数据来制定更好的政策,扶持第三产业,特别是个体经营户,可以从国家的政策当中得到好处。记者:如果普查对象特别是个体经营者拒绝调查或虽接受调查不报实数,怎么办?廖新华:对于经济普查对象来说,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是其应尽的义务。不配合即违法,要受法律制裁。经济普查中,一旦发现有谁人为修改数字、搞小动作,都将严肃处理。在这方面,《条例》已经详细规定了处置办法。

  走进普查了解普查记者:说了半天的普查,可能有些读者还是不太了解普查,特别有一个词“普查时点”,什么是普查标准时点?它的意义何在?为什么把普查标准时点定在12月31日?廖新华:普查的标准时点就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调查登记的时点,也叫临界时间。2004年12月31日是我国第一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设定这样的一个时间,目的是为了科学地取得普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以此为参照进行与以往年度资料进行对比,便于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同时,这也是国际统计界的通常做法。就拿这次经济普查来说,涉及的指标有两类,一类是时点指标,如经济普查中涉及到的单位人数或库存量,这就指在12月31日这个时点上,某单位有多少从业人员,产品库存有多少。另一类是时期指标,如某工厂某产品产量,是指1月1日到12月31日某产品的生产量。记者:有关部门出于政绩考虑会自行或授意篡改资料,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廖新华:在个别地区曾有这样的现象,有的出于政绩考虑,希望把数据搞大,有的出于本地区考虑,希望把数据搞小,但这不是普遍现象。为了防止经济普查数据受到人为干扰,《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专门有一条,就是要求各地要坚决按照普查领导机构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普查,各级领导绝对不能用行政的手段干预普查数据,保证普查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还明确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作者:韦芳芳 潘增泉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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