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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强查性病"误读执法人性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12:57 新桂网

  据《北京青年报》12月26日报道,近日,江苏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这份体现执法人性化精神的《指导意见》,在对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时,“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防止侵犯人权”等多个方面做了详尽规范。但与此同时,又列出“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等规定。

  既然强调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人格权、隐私权”的重要性,何以又要诉诸“强制”
?显然,这种矛盾说明了有关管理部门在理解执法人性化上存在误读,值得关注。

  当然,卖淫嫖娼既然是违法行为,对之进行执法,“强制”必不可少,但这种“强制”,无疑又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强制措施应有法律授权。那么,“强制性病检查”是否有法律依据?无论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行政处罚法》,“强查性病”都不是法定的处罚种类;相反,《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不仅如此,《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地方一级除了省或较大城市的政府外,是没有权力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很明显,公安厅在法律之外出台强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规定是不合法的。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强制进行性病检查”纵然有保护当事人身体健康的良好初衷,但这一规定本身的合法性却是可疑的,有越出法律边界推行人性化之嫌,是对执法人性化的一种误读。

  的确,对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既是对他们的一种人道关怀,也在控制性病传播上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但因为有这些好处,就可以付诸强制吗?现代法治的程序正义原则告诉我们,正义的目的,只有依靠同样正义的程序去实现,才是正当的,否则那只能产生“毒树之果”。

  (张贵峰)

  作者:张贵峰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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