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自我克制"权利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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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13:50 国际先驱导报 | ||||||||
【提要】后过渡期,中国的市场经济法治首先应以市场为导向,控制政府这只“闲不下来的手”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 法治建设的首要之务。政府要自我遏制“管理欲”,变“干预性”为“服务性”
【作者】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臧立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入世三年,进入“后过渡期”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中国经济的 市场化改革也到了一个至关紧要的临界点。与此同时,面对中国这样一个高速增长中的庞大经济体,世界各国均产生了某种程 度的警惕和恐慌,并开始越来越多地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来遏制中国出口对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这时,中国再次举起了“和平发展”的大旗。然而,如果没有相应的实质性经济举措,即使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世界利 大于弊,短期内仍会有许多在既有国际格局下受到挑战的国家,对中国经济施加种种贸易限制措施。如何防止这些国家滥用W TO规则对中国产品设限就成为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我们必须先做大量工作,使后过渡期中国国内在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 方面进一步与WTO规则保持一致,避免给其他国家留下把柄。 【小题】WTO法律制度要求减少行政干预 中国的市场经济法治首先应该以市场为导向的法治,控制政府这只“闲不下来的手”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必 须解决的首要任务。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市场经济应该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上,我们 却少有涉及。市场经济制度是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作为调整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的经济制度,政府只应该在市场手段失灵的 情况下才能进行行政干预。因此,从这一理念出发,我国的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首先应该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法治建设。 应该认识到,我国推进经济立法改革的主要动因不仅来自于WTO及其成员国的施压,更重要的是来自于我国对吸引 外商投资、拓展国际贸易的经济利益驱动。这就决定了,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和充分利用好WTO,我国立法改革除了真 心实意地满足WTO多边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尽可能多地参照国际惯例(并不一定写入WTO规则)对我国经济立法进行除 旧布新的改革。 有人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在经济管理上大幅回退,就会形成权力真空,从而可能 引发市场混乱。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是,这绝不能成为我们继续强化行政干预、忽视甚或延缓法治建设的借口。从根本上来 讲,这种做法是同市场经济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小题】反跨国公司垄断要先反行政垄断 要建立市场导向的、有利大众的市场经济,其基础是必须建立规范的、公正的市场法治。就当前而言,其首要任务就 是反行政垄断而不是反跨国公司垄断。废除行政审批制度,控制政府行政权力,明确划定政府权限范围、执法程序和责任追究 制度,加强法治和监督并增强透明度是铲除“权力设租和寻租”现象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反行政垄断就成为我国反垄断 法的首要任务。 我国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做大做强。做强我国企业是我国 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但这不能成为某些利益集团为维护其既得超额垄断利润而反对市场导向的经济法治建设的借口 。长期实践表明,以政府主导下的做大做强企业行为是事倍功半的。通过行政干预,中国做大了许多企业,但由于机制缺位和 竞争不足的原因,这些企业大都没有做强,反而是亏损的居多。同时,也有相当多的案例表明,在没有政府特别惠顾的情况下 ,许多民营企业业做大做强了。这表明,将做大做强我国企业作为阻碍反垄断法出台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要把我国企业做强做大是应该的,出于应对国际竞争的考虑,国家给于一定的扶植也是必要的。但是,关键在 于怎样扶植。这种扶植应该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是建立在透明基础上的,是建立在符合WTO规则基础上的。现行的“企 业亏损、政府随意买单”的做法,不仅有违大众的利益,也有违WTO反补贴法的规定,甚至有招至诉讼的可能。 【小题】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可免反倾销诉讼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有利大众的市场经济。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各级政府一直将经济增长作为其首要任 务,忽视了对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这直接导致了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不利因素,也 成为西方国家指责我国人权和环境保护并对我国发起反倾销的主要借口之一。 毋容讳言,我国有许多企业的产品价格优势就是通过盘剥或牺牲大众利益获得的。从应对入世层面讲,这种局面必须 予以改观。我国相关立法并不缺位,关键是如何加强执法而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