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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收回死刑核准权体现对生命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16:43 国际在线

  作者:北疆

  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人士12月2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收回省级高等法院死刑核准权的问题。此前,最高法的高层也在一年中多次表态会在适当的时机将死刑核准权收回。“人命关天,判死刑要慎之又慎” 。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王明迪说。与会的其他刑法专家也表示,收回死刑核准权,不但可以减少死刑人数,更
有助于防止司法不公(12月26日《成都晚报》)。

  笔者认为,最高法院研究收回省级高等法院死刑核准权的问题,有利于兑现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的明确规定,真正体现了在“人命关天”的死刑核准问题上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众所周知,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是鉴于死刑判决的特殊性而设立的特别审判程序,旨在贯彻“少杀”、防止“错杀”的基本刑事政策。从表面看来,死刑核准权问题仅仅是死刑核准权由谁行使、如何统一行使的问题。但在深层次上,死刑核准权问题反映了公民的生命权、正当法律程序权和公民的平等权等重要的宪法权利。

  首先,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但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使得各地的死刑标准不一,同样的犯罪在甲地可能被判处死刑,在乙地则可能不被判处死刑;甚至甲地一个较重的犯罪不判处死刑,而乙地一个较轻的犯罪却反而判处死刑。由此引起死刑犯的不服、死刑犯家属的不满,给社会也造成一些误会。

  其次,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就是终审被判处死刑。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的规定,如果由最高法院来进行死刑核准,那么死刑的终审判决就又多了一次复核的机会,死刑判决的准确度无疑又会得到提升。

  还有,我国签署的国际有关人权公约规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判决应当由该国最高的司法当局做出。死刑下放核准权给省级法院,与公约精神也多有不合。收回死刑核准权还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地位,彰显保护人权的声势,树立法治国家的国际形象。

  现在,最高法的高层多次表态会在适当的时机将死刑核准权收回,应该说是体现正视现实,矫正时弊的决心,更重要的是,在这一思路中体现尊重人权,因为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即便是罪犯的生命权,即便是现行法律规定有死刑,但在死刑的具体适用上依然不能不严格把关。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死刑适用标准,严密监督死刑判决及执行,就是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笔者个人还认为,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对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使其实现由行政形态向诉讼形态的回归,以发挥这一程序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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