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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期待引咎辞职入法打破官念坚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16:46 国际在线

  作者:刘利军

  “引咎辞职”制度已引入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12月25日新华网)。

  从官员问责到“引咎辞职”写入公务员法草案,从问责层面的“引咎辞职”到立法层面的“责令辞职”,我们可以清楚地感觉到中央对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正逐步强化。作为首部规范我国公务员人事管理的法律,引入“引咎辞职”制度用意深远,具有破冰意义。

  “引咎辞职”绝非新生事物,但是,从概念提出至今,有“咎”者多,辞职者少,即使少数引咎辞职者也大都不是出于主动,而是在一种强制或者责令的情形下,“被迫”引咎辞职。这一点可以从2004年发生的几起重大安全事故中窥出些端倪:密云踩踏事故、重庆开县井喷事件、劣质奶粉案等等一些事故责任人的引咎辞职,除中石油的马富才是主动提出之外,大多是在问责之后才执行的。

  从字面意思来看,“引咎辞职”必然是“因咎辞职”,而有“咎”不辞职可能是出于多个方面的原因,除了法律约束的缺位之外,我想主要的原因莫过于两个方面:一是贪恋官位;二是受中国传统文化中“戴罪立功、将功补过”或者“大错化小、小错化了”思想的影响。而二者之间又是相辅相成的,在其相互作用之下,就形成了一种极不正当的、甚至于可以说是恶劣的“官场”文化。

  应当说,2004年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员问责,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净化官场文化的效果:问责力度的加大,让一些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干部越来越感到当官不易;问责制的实施,让“领导责任”更加具像化,甚至于成了被问责的主体,不再是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的虚幻责任,显然这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而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用法律的“钢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公务员责任,进而约束权力,并净化官场文化。

  在某种意义讲,围绕“升官”这种意识而衍生出来的种种问题已经形成一块“坚冰”:成为公务员就捧了“金饭碗”、当了领导干部只要不犯大错就会只升不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也能“平安”、大错化小、小错不纠等等。这些思想已经深深地扎根在了公务员和社会公众的心中,成了恶劣官场文化的生成土壤。“坚冰”不除,官场文化永难净化,甚至于还会产生“负效应”:公务员日益成为公众心中的敏感字眼,而社会却还对这一岗位“畸形”追捧,一些地方竟然出现了500人争抢一个公务员岗位的情形。

  将“引咎辞职”制度列入公务员法草案当中,就是向这种“官念”挑战。我们期待着公务员法实施之后,通过对权力的约束和责任的强化,最终破除那些存乎人们的“官念”坚冰,营造出健康的官场文化、为官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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