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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教师裸死案续:六次死亡鉴定结果各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19:15 中国青年报

  “如果不是为了给女儿洗诉冤情,谁愿意让法医在我孩子的身体上5次动刀;谁会像我们一样借债10多万元,从湘潭、长沙到广州、北京、上海,四处奔波……”谈及女儿案中的司法鉴定,黄静的母亲黄淑华愤怒之情难以抑制。

  黄淑华说,女儿黄静去年2月24日上午被人发现死于任教的小学宿舍后,她要求立案,但被告知是民事案件,如果要做鉴定,所有费用自付。“我说行,只要能为女儿搞清楚死
因,花多少钱不重要,借钱都行!”结论出来了,是“死于心脏病”,说尸体可以火化了。黄淑华和丈夫不信,但又不懂法医学知识,只好请教其他专家。“其他专家”说,“即使有这样的病也不会死人!”这完全推翻了原先的鉴定,黄淑华夫妇又有了希望。

  随后,黄淑华在互联网上发文为女儿黄静鸣冤叫屈,引发了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她说,湘潭不能鉴定就去省城,好不容易盼来了第2次鉴定,但法医仍然认为黄静“死于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这意味着,女儿还是病死的。“我们全家、亲友都说不可能,孩子从来没有心肺系统疾病!证据都在那里,伤痕也在,怎么就没人重视!”

  黄称,她们接着四处奔走。第三次鉴定,结论已有所转变,已排除黄静因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我问专家,为什么错误的证据和结论也能被采用。他们回答,这没有办法管,只能依据盖章有效的东西。”

  南京医科大学对湘潭市、湖南省公安厅的三份鉴定书做了书证审查,认为黄静死于心脏病和肺梗死的理由不充分,提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

  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书,得出的结论与前3次鉴定截然不同。该鉴定认为,从现有材料观察,未见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的病理改变。这就是说,黄静因以上疾病致死缺乏证据。

  因4次尸体检验结果存在分歧,黄静的死因未能明朗。后来传来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的专家将来作鉴定的消息,却因为黄静的尸体器官标本被焚烧而终止。

  2004年7月,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来自北京、上海等地的7名法医技术科研鉴定中心的专家赶赴湘潭,对黄静进行尸检,作第5次司法鉴定。最终结论是: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黄静案中有涉案嫌疑的男子)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这次鉴定结果是最详实也最接近事实的。”黄静母亲黄淑华的代理律师吴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据他所知,该案离奇般的鉴定过程国内罕见。

  五次尸检,六次死亡鉴定,为何每次的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究其原因,“多头鉴定”的管理体制实为祸首。

  吴革认为,“当个人、或者个人的亲友生命、健康遭受非法侵害时,需要公安机关及时公正侦破。但公安机关既主管案件、立案侦查,也主管司法鉴定。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显的错判尚有审判监督的渠道,而对于一张司法鉴定,却往往没有纠正的办法。”吴革说,这正是黄静案之所以疑难重重的原因,也是黄静案的一个重大意义,即促进司法机制的相关改革。

  “更多的时候,法医鉴定的结论对于一个人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黄静经历了5次尸检,每一次的结果都不相同。这事实上也不能完全说是某一个人的错误,而是体制的原因。”

  他认为,以往,有的复杂案件的鉴定一旦开始,就如同走入一个司法怪圈,来回往复是常有的事。“自侦自鉴”、“多头鉴定”的体制往往影响正确的定罪量刑,导致司法不公。缺乏独立、公正的司法鉴定,不仅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国家权威;也使得利用司法腐败以牟利者的责任难以追究。因此,将司法鉴定机构剥离、独立出来也就有着极其重要的理由,这也是民众热切关注黄静案的真正原因。 本报记者 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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