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疗冲突猛增四成 首现医患纠纷专职调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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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1:10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实习生 浦陆燕 记者 张星)面对不断增多的医患纠纷,专职的医患纠纷调解机构也应运而生。日前,江苏省首家专职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正式开始运行,该机构负责人说:“我们就是要当专职调解员,把医患双方拉到谈判桌上来。” 江苏民康医患纠纷法律咨询服务所的负责人蒋勇武介绍,该机构是根据江苏省民政厅和省司法厅的批复成立的,主要职能就是给气头上的医患双方消消火,让双方平静地坐下
据介绍,这个专职的医患纠纷调解机构主要针对患者一方,该机构的专家库内有来自非治疗单位的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可以为当事的患者当“参谋”,对患者的全部诊疗程序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治疗失误,为患者提出适当的建议。 江苏省医学会的一位专家认为,专职调解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弥补患者医疗信息不对称的不足,增加医患纠纷中的理性解决程度。但这种调解机构和最近南京八大医院成立的“警务室”一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日益增多的医患冲突。 南京市卫生局有关人士介绍,今年医患纠纷呈增长态势,尤其是由医患纠纷引起的大规模冲突事件增长明显,发生在医院的大规模冲突事件比去年同期增加40%以上。今年7月20日,鼓楼医院一天发生两起大型冲砸事件;10月20日,三起医疗纠纷的患者代表一起到南京一家医院谈判,分别带来数十人,谈判未果,出现封堵冲砸医院事件。据了解,去年南京地区发生了数千起医患纠纷,但通过合理途径最终到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还不到200例,90%以上的纠纷出现冲突事件。 业内一位专家说,医疗纠纷事件的增多,除了和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有关外,和现在的医疗体制也有很大关系。由于医疗活动不是简单的消费活动,医患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很多医疗信息不透明,患者对治疗的期望值也过高,一旦出现问题冲突就会被激化。因此减少医患纠纷除了急需第三方力量介入外,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覆盖程度也亟待扩容。 因无法实现“双赢”在江苏已停办一年医疗责任保险为何走麦城 近两年,江苏省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争议事件近2000起,医院迫切需要保险来分散医疗事故风险。2001年起,江苏近十家医院与保险公司牵手合作办理医疗责任保险,但到2003年双方不欢而散,江苏医疗责任险至今已停办一年。 保险公司:责任不该统统扔给我 在医院输血2年后患上了丙肝,患者执意认为这与输血有关。在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医院同意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 某保险公司黄经理说,像这样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和医疗鉴定报告的理赔占绝大多数。从2002年起,该保险公司承保了省内近十家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每年的保费共400多万元。但不到一年,医院交纳的保费全赔完了。 他认为,在操作过程中, 医院把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甩给保险公司,结果只能是保险公司亏损,无法长期坚持开展医疗事故保险。 据了解,今年以来,南京市卫生局委托某保险经纪公司,由其牵手医院和保险公司。记者从该保险经纪公司获悉,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没有结果。黄经理认为,不管以什么形式合作,不能解决保医疗事故还是医疗纠纷这个焦点问题,双方就很难进行合作。 医院:只保医疗事故玩不转 据南京市首家参保医疗事故责任险的医院介绍,2年前,双方合作一个重大突破就是保险公司承保医疗纠纷,而不仅仅是医疗事故。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少纠纷却根本得不到理赔。 几家参保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大型医院一年难得有一桩医疗事故,而因为种种原因引发的医疗纠纷却数量较大。患者及其家人不理解,往往出现过激行为,医院正常的经营受到影响。因而医院希望通过投保,让保险公司参与处理相关纠纷,把医护人员从繁杂的纠纷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医疗工作。如果保险公司不愿赔付医疗纠纷,医院不但没有减少与患者的解释工作,又反过来与保险公司进行解释,牵扯了更多的精力。 某医院一位医师认为,不少国家医院普遍参加医疗事故保险,并缴纳了很高的保费。保险市场已对外资开放,外资保险公司不会放弃这块市场,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应改变多年使用的老条款,适应市场推出适应医院需求的条款才是当务之急。 谁来为医疗事故作证? 据某医院张医生透露,一位患者在医院意外死亡后,其家属动员了2个村近300名村民封了医院的大门,在医院内为死者烧纸。患者不相信医疗鉴定,不少医院只好私下协商。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丁总经理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不少患者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和医院是一家人,医院主管机构、医院、医学会工作人员身兼数职,无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而医院一方面希望有个医疗鉴定,又害怕患者因此更不理智,不少医院也不希望鉴定结果是医疗事故。因而大多数医疗事故往往以协调的方式解决。既然是协调解决,又无法得到权威的医疗鉴定结果,保险公司也就无法得到医疗事故的理赔依据。 医责险真的难有作为?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丁总经理认为,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外早就被证明是既能降低医院的风险,又能保障患者的利益。但目前采用的以医院一年处理医疗纠纷所发生的总赔偿数作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的基数,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因医师和医院所有过失造成的事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具体赔付过程中,通常与医院事先约定:每次赔款限额和一年中总赔付不能超过所交纳的保费数,这种貌似保险,却又不是真正的保险,对于真正解决日益加剧的医患矛盾几乎难有作为。 他认为,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认定责任是谁的,保险理赔才有依据。但医院往往不去准确认定,如果这个根子上的问题不解决,医疗责任保险难有作为。 江苏保险学会秘书长陆永汉认为,医疗责任险与其他责任险一样,目前在中国仍处于试验阶段,医院与保险公司试验性合作初期产生的问题不可避免,解决这些问题将有助于今后全面开展医疗责任险。快报记者 陈大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