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夜班时的一个鬼故事把姑娘吓进了精神病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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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3:51 都市快报 | ||||||||
吓坏别人按法律讲是要赔钱的因为同事讲了一个鬼故事,在义乌打工的17岁贵州女孩夏莉(化名)当场被吓倒在厂里的机器上,神志不清,两手乱舞,最终进了医院。昨天下午,在医院连续治疗两天后,夏莉还躺在义乌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的病床上,病情没有得到痊愈。 当场被吓哭“我女儿那天在上夜班,当时车间里有个小伙扮僵尸,张牙舞爪地吓了她
此类现象并不少见据义乌市第三医院的医生介绍,夏莉的表现意识模糊,一天到晚,无论白天还是晚上睡觉,都保持着一种典型的僵姿势,对于她的病情,医院的初步诊断为“应激障碍”,是吓出来的心理疾病。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二院精神科钱医师则认为,夏莉这种情况不能被列入“应激障碍”,“所谓应激障碍一般是病人在重大生活事件中,遭遇比如恩爱夫妻一方不幸身亡、子女意外等生离死别的意外,所表现出心理无法承受之痛产生的疾病。”钱医师认为,像夏莉这样情况,是由外力诱因引起的,它与人的内心素质有直接关系。“像这样的病最多一星期就能得到缓解,也不会产生严重的后遗症状,譬如精神分裂症等。”“其实此类现象并不少见。”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理事长、精神科学会副主任委员、杭州市第七医院院长赵国秋昨天表示,欧阳所说的鬼故事其实就是“恐怖文化”的一种,他们医院经常接受有关“恐怖文化”影响的心理咨询和门诊。目前社会上“恐怖文化”很有市场,如打开会跳出两只“眼球”的贺卡,骷髅玩具等,经常被人拿来恶作剧。赵国秋说,“恐怖文化”本身缺乏正确的道德价值,很可能在人生观上带来错误导向,特别是大量的“恐怖书籍”都涉及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等内容,对没有社会阅历的青少年来说,突如其来地受到这些刺激,很容易就会失去心理平衡。“从这个层面上看,个别商家是缺乏应有商业道德的。” 可要求精神赔偿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陈晓亮昨天表示,夏莉与欧阳一事中,欧阳已构成人身侵权,具体地讲,是侵害了人身权中的精神健康权。构成此类侵权,侵权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过错。“很明显,此事件中欧阳不具有故意过错,但有过失过错。”陈晓亮说,欧阳应对此事件负责,至少应承担夏莉的务工费和医疗费,如果因此造成心理残疾而不能治愈的,也应作相应赔偿。另外,陈晓亮还表示,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夏莉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是5000元至1万元)。(通讯员胡木水张云飞记者叶建良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