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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乡官 老百姓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5:2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张庆台记者昨日从省委组织部获悉,省委近日正式下发了《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机制,完善了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对有效遏制跑官要官、买
官卖官,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将起到积极作用。据悉,此举走在了全国前列。

  主要特点:集中体现在“六个第一”上

  据了解,《办法》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办法》共13章、56条,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纪工委)书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选拔任用。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据省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办法》的主要特点集中体现在“六个第一”上:第一次对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作出明确规范,封住了随意从企事业单位调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口子;第一次明确提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任的“提名权”归群众;第一次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纳入干部民主推荐、考察谈话的范围,扩大了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第一次对乡(镇、街道)选任制干部届期调整进行规范,把四中全会关于“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的要求变成了具体的实施措施;第一次明确了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需要报告审批的七个方面的;第一次对街道干部的选拔任用作出明确规范,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强的组织保证。

  任用资格:当乡官需有三年工龄

  《办法》规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但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此外,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提任乡(镇)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个别边远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具有两年以上党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民主推荐:人选必须由多数人推荐

  《办法》规定,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权。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中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其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同时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要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提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中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同时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其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同时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比例不低于5:1

  《办法》规定,通过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笔试后,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然后,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最后,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向市(州)党委组织部报告,在征得同意后才可以讨论决定:需要突破《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提拔的;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与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的;乡(镇)党政正职未任满一届需要调整的;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后,首次提拔任用的。

  辞职制度:不称职将被责令辞职

  《办法》规定,实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其中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应引咎辞职。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根据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的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办法》规定,《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自12月10日起施行,原有《四川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今后,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市(州)党委或市(州)党委组织部予以纠正,并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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