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四川阆中副行长违法批出15亿挪用公款被判刑(2)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7:1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铁证三:“体外循环”

  投资房产

  李良锐在雷的安排下,他的表现也颇有不少“出彩”之处,主要体现在执行雷的“体外循环”方案上。据介绍,在担任该支行自办实体阆中房地产租赁部老总期间,李在雷的安排下曾代表支行去收取东宝公司等银行承兑汇票客户的承兑汇票款。

  但是,这些原本应该回到银行客户账上的巨款并没回到账上,原因是还在收款过程中,雷、李二人早已商定用收回的这些钱来投资房地产。为此,雷还安排李良锐和黄平分别负责对相关房地产项目进行考察和负责起草相关协议。

  1998年10月25日,李代表房产租赁部同时和张某的众信公司和成都翼天实业公司,签订了所谓的投资1000万元的联合开发“祥和苑”高层电梯公寓的协议,而雷则代表阆中支行在见证方签了字。本该回到银行的钱因此倒拐,并从银行账外通过现金和从客户处直接转账方式转给了两公司共550万元。

  虚假联营

  此外,经雷同意,李跟着又以房产租赁部的名义违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给翼天公司,由翼天公司持票贴现200万元转给众信公司。截至今年年初,众信公司尚有202.93万元未还。

  平时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找雷学杰贷款的人不少,1997年下半年,某公司的负责人为在都江堰建一个加油站,于是找到雷学杰借款。雷同意后,李良锐便以房产租赁部的名义与其签订了虚假联营投资协议,雷在见证方上签字。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房产租赁部出资300万元给该公司使用,实现利润后按四六分成。

  该公司并没提供抵押担保,但在雷的安排下,李以同样的方式将本该收回到银行账上的承兑汇票款,在账外以现金方式借给了该公司300万元。至今年年初,该公司仍未将这笔钱归还到银行账上。

  虚假拍卖

  阆中是雷学杰“体外循环”方案的重要基地,成都同样成了他的重要基地,因此他的“体外循环”方案不仅仅在阆中广泛“开发结果”,在成都、广汉等地同样是“硕果累累”。据介绍,该行驻成都办事处的常务副主任黄平和副主任侯智勇

  受雷的安排,也曾先后代表该行负责收取东宝等多家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客户的承兑汇票款。

  据统计,在1997年底至1999年6月期间,经雷、黄二人商定,黄先后以金信拍卖行的名义与广汉某公司、安某等90家企业和个人,签订了虚假的物业期权委托拍卖协议。在办理了贷款凭证等手续后,雷跟着安排黄平将收取客户的承兑汇票款不入银行的客户账,而是在账外以现金和转账形式借给这些企业和个人,共计176笔2.86亿余元,其中账外拆借给单位的为2.67亿余元,挪给个人的为1900.6万元。但是,这些资金绝大部分都未收回。

  挪借个人

  并不是所有想贷款的人都能直接找到雷学杰,但在1998年12月至1999年2月期间,生意人樊某通过“曲线救国”找黄平和侯智勇的方式,同样还是达成了贷款的“愿望”。

  樊希望能借点钱给他周转周转,黄、侯二人在向雷学杰汇报并经雷同意后,黄平为樊某填写了空白贷款凭证,二人跟着代表银行共贷款100万元给樊某、何某,同样采取的是“体外循环”以现金方式挪借。樊、何二人用于做生意,但尚有82.2万元没还银行。

  办案人员审查中还统计到,在雷的安排下,黄、侯二人采取“体外循环”方式还先后借有823万元给一些企业和个人,但绝大部分都没有归还,给阆中支行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C 终审定罪

  副行长获刑20年

  “雷学杰等人的非法行为给阆中支行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但他们实施违法行为时对外都是以该行下属实体的名义实施的,对内则是为该行牟取利益,因此这起案件的犯罪主体应该是阆中支行。”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说。

  直到今年7月,这起震惊全国的金融大案才被省高院彻底查清。终审中,雷学杰因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被判刑20年、罚金50万元;吕、杨二同犯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各获刑10年、8年;黄、侯二人因犯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分别被判刑12年、5年,并被分处罚金30万元、5万元;李良锐则因犯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15年、罚金10万元。本报记者

  -法律背景

  《刑法》第187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89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一页]  [1]  [2]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健力宝收购案风云突变
杨振宁登记结婚
高峰私生子案一审判决
花样滑冰大奖赛总决赛
年底多款国产新车上市
网友幽默汽车贴图欣赏
圣诞家居美图大清单
2005年北京楼市大预测
天堂II 玩转港澳指南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