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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声音:泛公务员倾向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8:11 法制日报

  百姓声音泛公务员倾向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李克杰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范围,除了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了公务员范围外,还将法官、检察官也列入了公务员范围。笔者认为,将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范围的“泛公务员倾向”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不仅会造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混乱,而且还会影响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

  首先,草案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据笔者分析,这一做法的理论基础是“泛公务员倾向”,即将所有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公共事务、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都列入公务员范围,采纳的公务员的广义概念。按照这个逻辑,法官和检察官就是公务员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体系角度讲,公务员法应当高于此前制定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后两者应是公务员的“子法”。这样以来,公务员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就是不恰当的,而应当由全国人大来审议。那么公务员法就成为我国全部公职人员的“基本法”,显然由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人事部来单方起草是非常不妥的。

  其实,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与草案对公务员的界定也是不相符的。草案指出,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公务员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而法官和检察官恰恰行使国家司法职能,也不使用国家行政编制,而是司法编制。这是自相矛盾的。

  其次,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不利于消除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相反会使司法行政化及对行政的依附更加强化,会严重危及司法公正。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逐步消除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

  而公务员法草案却把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一旦成为法律,将为行政干预司法,司法权行政化提供法律依据,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之所以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混淆了行政与司法的本质差别。行政权是执行权,它奉行积极主动行使职权和注重效率和秩序价值取向原则,整个系统是以命令和服从模式进行运转的。而司法权是法律适用权,它奉行被动中立行使职权和“以法律为上司”、确保公正的原则,(特别是法官)强调独立性。这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本质要求,不应因为中国特色而予以抹杀。

  此外,将法官纳入公务员范围与国际通行做法是明显相悖的。世界各法治国家中,对法官都实行了一套不同于公务员制度的管理制度,这决不仅仅因为它们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而是因为司法与行政有着诸多本质上的不同。将法官纳入公务员范围不利于树立我国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必然影响其在国际上的形象,不利于正常的国际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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