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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局长谈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8:18 华夏经纬网
国家统计局局长谈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图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刘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12月31日日益临近。这次普查涉及我国境内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近日就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李德水强调,依法接受普查、如实申报资料,是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对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目前,全国乡镇、街道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铁路、银行、证券、保险、邮政、军队、武警等系统的各级经济普查机构都已经组建完毕,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以及大中型企业也基本组建了普查机构,为全面开展经济普查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到位人员已近20万人,聘用和商调普查员240万人、普查指导员60万人,动员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统计或财会人员约700万人,合计1000多万人。普查所需工作人员已经全部到位。

  全国各县(区、市)级的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录资料,结合统计局掌握的基本单位名录资料,按照普查小区对各类单位逐一上门进行了清查登记。尤其是在划分普查小区和清查单位、查遗补漏的过程中,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克服了种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保障普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确定后,已经统一下达到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各地区根据国家的方案,开展了地方普查试点,对经济普查的全过程进行了模拟,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具体组织实施办法,目前,各级普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或系统的业务培训工作都已经全部结束,各地区正统一对基层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或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预计在年底以前可以全部完成。

  经济普查面临三大难题

  李德水说,这次普查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普查对象心存疑虑,配合协作的难度较大。有少数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对普查的意义认识不足,而且心存疑虑,不肯很好配合。有的门难进、脸难看,甚至态度蛮横,拒不接受普查人员的调查;有的敷衍了事、不讲真话、不报实数。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在普查登记之前很好地予以解决,势必会影响普查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某些地方政府和统计部门有思想顾虑,个别地方出现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通过前一阶段的初步摸底特别是单位清查工作之后,一些地方担心普查登记结果会比年报数高出一大块;而另一种情况则相反,担心普查之后,水落石出,不好交代。普查数据与平时的年报数据出现差距,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国家统计局将研究制订处理的办法。但是,在普查过程中必须专心致志搞准数据,决不能因此而人为篡改普查数据,干扰普查工作。根据群众举报,个别地方领导为了保持或者印证过去的“政绩”,竟在大会上公开要求基层单位的普查数据要与其经常性的年报数据保持一致或者略高一些,甚至明显授意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弄虚作假,人为干扰普查登记工作。

  部分地区经费不足,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从督查了解的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目前绝大部分地区的普查经费已基本落实到位。但仍有部分地区的县、乡镇和街道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县级普查机构经费还有较大缺口。

  消除顾虑排除干扰

  为了保证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李德水认为,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解除普查对象的思想顾虑,同时排除各种干扰,确保数据质量。

  一方面要宣传依法接受普查、如实申报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这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虚报、瞒报、拒报或者迟报经济普查资料,都属于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对普查对象作出三条承诺:第一,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第二,对经济普查中所获知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必须履行保密的义务。第三,任何单位不能以经济普查结果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

  排除各种人为干扰,确保普查数据准确可靠。必须采取措施,依法保证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到侵犯。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不得对依法提供的普查资料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数据。否则,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对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

  切实解决基层经费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抓紧解决部分区县、乡镇和街道普查经费不足的问题。最近,国家统计局已经从本级经费中挤出2000万元拨付给困难地区基层普查机构。对国家、省、市下拨给基层的普查经费,必须如数下拨,决不能以种种理由克扣或截留。各级经济普查机构都要从严控制开支,决不允许挪作他用。(完)(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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