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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粮食大案又有二人被判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9:00 东北新闻网
  李英玺被判18年

  张晓伟陶铮李佩成记者徐岩/报道

  本报讯12月22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长春市粮食收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李英玺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合并判处李英玺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67万余元。经查,李英玺利用职务之便,共计贪污公款47.3719万元,收受贿赂20万元,挪用公款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李英玺在担任长春市粮食第一仓库主任期间,采取由财务科长李晶(另案处理)写借条的方式,从账外资金中多次借款用于个人消费。同时,李英玺以单位搞福利为由,让个体建筑商王某开具“外运土”发票交由李晶入账核销借款,共计人民币19.8万余元。同年11月,李英玺伙同李晶利用职务之便,由李晶安排本单位出纳员孙某从单位账外资金中支取35万元,借给省农发行某支行信贷员于某用于个人做粮食生意(此款案发前归还)。
长春粮食大案又有二人被判刑(图)
  2000年10月,个体建筑商王某在得知李英玺是长春市粮食收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主要人选后,主动提出在经济上支持李英玺,以便将来能得到其在催要工程欠款和承揽该公司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关照,李英玺对此予以许诺。同年11月初,李英玺在自家楼下收受王某所送20万元。

  2001年9月,李英玺在担任长春市粮食收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为给省农发行某支行行长侯某(另案处理)提供个人“购车款”,乘与收储公司所属新立城粮库经营玉米之机,让本单位业务员王某采取增加玉米销售费用减少利润的办法,套取钱款20万元送给侯某,后被侯某退回。李英玺将此款据为己有。

  2001年年末至2002年年初,李英玺调离长春市粮食第一仓库后,得知其在任时形成的账外资金尚有余款,先后两次拿来虚假票据交给李晶,指使其用虚假票据入账,套取账外资金7.5万元。

  李晶被判8年

  于文华记者徐岩/报道

  本报讯12月22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公诉机关指控原长春市粮食第一仓库财务部经理李晶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合并判处李晶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1万元。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8月,被告人李晶在担任长春市粮食第一仓库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主管本单位财务部全面工作,并负责管理本单位账外公款的职务之便,以虚假票据冲平账外账为手段,将账外公款211261.16元人民币据为己有,并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

  2004年3月,将上述存款及孳息共计219013.16元拿回家中。案发后,所得赃款已全部被依法追缴。

  1999年11月,被告人李晶伙同原长春市粮食第一仓库主任李英玺(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本单位公款35万元借给吉林省农业发展银行某支行信贷员于某从事个人营利性活动,至本案案发时,尚有9万元没有返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晶的行为已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判决后,李晶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新闻链接

  5月1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长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齐魁范涉案千万元的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案进行公开宣判,齐魁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城市晚报)[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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