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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首次被直接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9:58 每日新报

  法院依据新交通安全法判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张家民郭儒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首次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赔偿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

  2004年 4月 24日17时55分,本案被告王某驾驶一辆夏利出租车,行驶至南门外大街家
乐福超市前时,向左拐弯调头。不想正遇张女士骑制动不合格的自行车横过道路。双方相撞,王某汽车左侧与张女士车前轮接触,造成张女士倒地受伤。事发后,张女士到医院就诊,其伤情为“左膝外伤,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股骨下端骨挫伤,左膝关节积液”。2004年4月 29日,交管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张女士自 2004年 4月24日至 10月18日住院治疗,共花去 1.8万余元,其中原告自行负担了 6千余元。

  法院开庭时张女士称,王某驾驶的汽车属于某出租车公司,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5.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的责任”。

  被告王某表示,原告住院时间过长,而且大夫说原告关节疼也许以前就有,请法院公正判决。

  第三人某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称,该公司联合重组,合并到某公司,但未具体实施。王某驾驶的出租车仍由其公司管理。公司尊重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和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第三人某出租车公司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人责任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就“被告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向原告予以赔偿。法院最后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5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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