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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轻微违法行为不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10:23 海峡都市报

  N福建日报记者陈岳

  本报讯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开始执行新制定的《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同时废止。

  记者从昨日省交警总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试行标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统一的处罚标准。《试行标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违法行为指向明确

  标准对9大类346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指认,没有近似或可套用的余地,而原先执行的《暂行标准》只指认了80项违法行为。

  8项轻微、非故意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或只警告、记分,不作罚款处理

  如机动车在道路上(不含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但未达20%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学龄前儿童盲目违反交通安全行为只予警告处罚等。对6项轻微、非故意的且常见的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以20元的最低处罚,如驾驶机动车辆在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摩托车后座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

  恶性、故意、严重违法行为高限处罚

  对酒后驾驶、严重超速行驶、无证驾驶、驾驶报废车、事故逃逸、伪变造机动车相关证件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高限处罚。

  违章行为记录在案,成为个人社会信用的评价标准之一

  《试行标准》将13种单位或个人实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管理类违法行为、56种非机动车违法行为、33种行人乘车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均纳入计算机记录、管理。并依有关规定提供给社会,成为社会信用的评价标准之一。

  罚款平均额有较大幅提高

  如机动车违法从原来的5~200元提高到20~2000元,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载客超载或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5000元。具体标准可查阅本报12月25日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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