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帆被判赔14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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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15:02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因为使用了与本田公司“HONDA”商标类似的“HONGDA”,重庆力帆实业有限公司被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推上了法庭。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一审判决重庆力帆赔偿本田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费用147万余元。 重庆力帆是被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等4公司告上法庭的,4原告起诉时,请求法院判令力帆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4原告经济损失1
网络编辑:李亚敏 丰台警方急寻受害事主 交通诱导系统上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