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审议公务员法草案 工资水平标准争议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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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15:4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12月27日电 我国首次为公务员立法的公务员法草案今天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对这部意义重大的法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今天的分组会中进行了热烈审议。委员们对公务员法草案中亟须解决、公众所关注的焦点话题进行了集中讨论。 一、公务员任期制不宜“一刀切”
草案规定: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有委员提出,规定中对领导成员职务任期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实行任期制,没作出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将难以执行。有委员认为,对担任副职的领导成员,不区别具体情况“一刀切”地都实行任期制,可能不利于工作。建议草案区别情况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应严格对公务员的考核 草案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有委员提出,公务员考核不称职,就应该就地免职。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一些公务员在此地干不好,又转岗到其他地方,继续任职。对这样水平能力有限、考核不称职的,不能转岗再任职,不宜再做公务员,应在立法中严格对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有委员提出,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上级决定,造成政令不通的人员,应严肃对其做出纪律处分。 三、公务员工资水平如何确定争议大 草案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公务员如何参照企业人员工资标准,委员们争议较多。有委员认为,目前我国企业多种所有制并存,企业人员工资情况复杂,这种规定含义模糊,实际操作中难以掌握。有委员提出,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待遇规定不一,有的收入低的地区,将创收、乱收费作为增加收入的手段,影响公务员的形象和队伍稳定。建议加写:“同一城镇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要大体一致。” 据悉,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措施,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正在制定中。 四、应给公务员晋级更大上升空间 草案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执法职务。有委员认为,目前干部管理的职级制度基本上是官本位,一些领导干部搞政绩工程,第一年、第二年工作很努力,第三年就要考虑下一步该怎么办了。这与职位上升空间有限有关。有委员建议,非领导岗位的公职人员正常晋级,可以不受职务职级的限制。如一个兢兢业业、有所成就的普通科员,也可以拿领导职级的工资,这样可以给公务员更多激励。 五、公务员聘任制需进一步探索 草案规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有委员说,这种做法在国外比较普遍,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有委员指出,在目前实行聘任制的试点单位中,关于聘任人员的薪酬、待遇等规定不明,对此需进一步总结经验,规范聘任制公务员与选任制、委任制公务员的不同规定。 六、应扩大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有委员提出,按照目前公务员法草案规定,人事争议仲裁仅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范围过窄。有委员建议,应以专章形式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机构、管辖、程序作出规定,将公务员因录用、调动、纪律处分及履行聘任合同等与所在机关发生的人事争议,列入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