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起诉商标侵权 一审判力帆赔147万(2004-12-29 4:37:00)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04:37 重庆晚报 | ||||||||
由于使用的“HONGDA”商标与本田公司拥有的“HONDA”商标十分相似,摩托车巨头重庆力帆公司遭遇了来自日本本田公司的商标侵权官司。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认定力帆公司的“HONGDA”标识与本田公司的注册商标“HONDA”二者相近似,判决重庆力帆赔偿本田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费用147万余元。此外,北京一家销售力帆摩托车的店主也被判决赔偿对方6000元。
据悉,重庆力帆此次是被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的。四原告起诉称,“HONDA”商标多次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为驰名商标,被告力帆实业公司制造了的带有“HONGDA”标识的“力帆LF150-A”和“力帆110-B”摩托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为此,四原告共同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251余万元。 北京晨报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