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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立法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06:02 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伍华安

  在建设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导致欠薪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一,现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生
产经营发生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时,只要“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即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而目前建设企业大都没有建立起工会,少数已建好工会的用人单位,工会很难反映劳动者的真实意见。其二,相关法律、规章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的职权规定得过于灵活,不利于严格执法。其三,法律、法规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其四,相关立法不配套,使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制约。

  目前,应从完善立法入手,堵住漏洞,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在刑法中增加侵占工资罪或用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将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有力打击。

  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改变《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弹性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出现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惩罚性法律责任。

  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限制其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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