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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腐败举报有心而无胆 社会呼唤出台《举报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09:4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9日电群众监督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民主权利,而举报正是群众监督的一种具体方式,是惩治腐败、强化法治、激浊扬清、揭露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今年出台关于提高奖励举报人标准后,全市首批举报贪官有功单位和个人,10月13日在海淀区人民法院领取了奖杯和数万元的奖金。

  据人民日报报道,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缺乏对举报处理的程序性规范,缺乏对打击报
复行为的明确界定。为此,社会各界呼吁出台举报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储亚平向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建议,建立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

  储亚平建议,要尽快出台《举报法》,提供对举报贪官者的全方位法律保障。

  早在2000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就有159名代表提出5份议案,呼吁制定“举报法”,以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激励社会各界同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依靠人民群众是党的传家宝,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举报。许多贪污腐败、违法犯罪案件就发生在老百姓的周围,因此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作用是紧要而长期的任务。目前关于举报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处理群众举报的规定各不相同,极不规范,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必须制定‘举报法’。”陕西代表刘三阳等31人在联合提出的第109号议案中,阐述了制定“举报法”的意义。

  重庆彭复生等32名代表在第250号议案中,对“举报法”的内容提出了构想。陈万志等32名代表提出的第786号议案、王维忠等32名代表提出的第151号议案也发出了伸张正义,决不允许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呼吁。一些议案还建议成立国家举报总局和地方分局,落实举报奖励等。

  近年来,举报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亮点,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税收等机关的办案线索主要源于举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人民群众举报。

  其实目前我国并不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等机关都出台了相关工作规范,但问题是这些规范并不统一,而且比较抽象,缺乏惩处机制。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涨。但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也不断出现。

  面对腐败现象和行为,很多群众是有举报的心却没有举报的胆,因为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手段不断“升级”,甚至雇凶杀人。还有一些被举报人利用职权,打着“合法”的旗号,强行将举报人撤职、调离甚至打入监牢。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的惩处。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适用范围较窄也应引起重视。例如,刑法中的“假公济私”概念模糊笼统。还有,将报复陷害的对象仅限于举报者本人,保护范围过窄。希望正在起草之中的举报法能够充分注意这些方面,加强可操作性,真正使举报法成为举报人的护身“法宝”。

  在提倡举报的同时,相应的保密工作如果跟不上,就将导致相当严重的后果。另外,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就必会不利于举报线索的增多,因而就不利于反腐及其他执法工作的开展。因而通过立法来明确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以专项罪名来对其进行法律制裁是必要的。(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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