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单位个人造成水土流失者要交纳防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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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1:37 江南都市报 |
本报讯 刘玉国、记者郭宁报道:南昌市将加大对城市水土保持的治理力度,今后,单位和个人开办建设项目造成 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预算,在基本建设投资或者生产费用中专项列支水土流失防治费 ;因技术、人力等原因无力治理的,应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对拒不缴纳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 的,每日按应缴额的百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