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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办个体去区工商局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2:32 东南快报

  本报讯从2005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根据厦门市工商局通知,需在厦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港澳居民,由经营所在地的区工商局登记,暂不委托工商所登记。

  据悉,为方便港、澳居民来办理个体工商户,思明区工商局特别在注册窗口派专人设立专门窗口,为港、澳居民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
“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将当场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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