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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公务员法应体现公务员管理开放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4:22 新京报

  作者:翰楚

  与500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公务员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次专门就人事管理进行立法。草案就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等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解决了原有许多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该法的制定无疑对健全公务员管理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们注意到,相关新闻中有关这部法律草案的简介中并没有提到健全公务员监督,特别是加强外部监督的问题,令人遗憾。这一点其实在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上十分重要。当前,公务员管理中的许多问题,特别是腐败与违法乱纪问题,多是由于公务员管理的漏洞所致。

  它不仅说明了内部监督机制的局限性,而且充分体现出加强外部监督、引入更为开放的管理思维的重要性。

  比如,当前在对某些地方官员的赌博问题的管理上,为什么我们不能及时有效地管理察觉?对全国关注的吉林延边市一官员挪用公款赌博一事,该市有关负责人认为赌博“不好界定与管理,只能思想教育”。但是,事实上,公务员条例当中,已经明明白白地写着,对于赌博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因此,问题并不在于对赌博的处罚缺少规定,而在于原有管理监督机制的虚置,在于内部管理约束的失灵。

  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当前,公务员管理越来越呈现复杂的态势,难度也越来越大,以至于一到形势严峻时期,各地各有关部门总要下发通知,导致文件管理的方式越来越突出。如赌博问题,官员违反交通规则驾车问题,以及近来的收受节日礼品与红包问题的通知、禁令可谓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一律免职”的强硬口吻。当然,这些文件对一些不正之风可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是,禁令的不断出台,却在另一个方面反衬出《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对公务员日常管理规则的缺失,由于内部监督本质上属于自我监督,当然就可能会出现松懈与纵容等情况。

  因此,我们建议,在有关公务员法令的制定与完善中,我们应吸取过去公务员管理中的一些教训,以更为开放的姿态引入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针对公务员日常管理问题,目前有关的舆论讨论和地方政策不断推陈出新,试图探索出较为有效的监督途径。比如,对于地厅级以上公务员的审计制度,对于官员8小时以外腐败问题的舆论监督制度等等。总之,既要体现公务员部门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同样也要体现其与相关监督法规的衔接,认可和鼓励监察、审计以及群众监督的有效性,进一步推动人大对于政府的监督。

  当然,作为一个公务员管理的上位法则,《公务员法》不可能具化到监督细则的罗列。但是,作为一项公务员管理的完整法规,在日益开放的社会之下,明确开放的管理原则、鼓励有效的外部监督手段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由“上级最清楚”的公务员管理体制,转变为越来越多的机构和公众参与决策并监督政府和公务人员的管理体制,才能体现公务员服务社会、同时更接受社会监督的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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