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谁是足球联赛的真正产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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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4:45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作者:王斐民 上周落幕的香河会议,并未为中国足球勾勒一幅理想的蓝图,围绕中超足球联赛的种种争议也许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在所有问题中,必须最先厘定的概念是—— 谁是足球联赛的真正产权人?
关于分权,中国足协的态度是:中国足协依法依章管理中国足球的地位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足协和投资人不同立场表明双方在一些重要问题上的观点分歧。走出“争权”困境,下面几个问题必须厘清: 第一,谁是足球联赛的真正产权人? 明晰中超足球联赛的产权是合理解决争端的前提。联赛的产权应该归属中国足协还是各参赛俱乐部,抑或是“产权的蛋糕人人有份”? 1994年开始,中国足球开始职业化,联赛开始了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使社会资本进入了足球领域。但是要看到,除了俱乐部对球队的投入和社会赞助之外,长期以来组织整个联赛的巨额工作开销(由中国足协及其地方协会来承担)和初始投资(球队所在地方政府的各种支持)都来自财政,花的是纳税人的钱,由此形成的联赛财产应当是国有资产,为“全民所有”。鉴于全民财产无法由全民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联赛产权的直接代表是国务院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实践中,又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足协行使相应财产权利。因此,中国足球联赛的产权人并非是徐明等俱乐部的“投资人”,也不是中国足协这一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法人社团。 需要明确,在当前体制下,联赛的财产权与俱乐部的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俱乐部的付出、赞助商的赞助都是他们通过联赛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及获得联赛提供其他服务所支付的对价。“俱乐部的投资人”并非联赛的投资人,更不能据此占有国家财产;同样,作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人,中国足协也不能侵害各足球俱乐部的财产权利。 可见,部分俱乐部投资人对联赛财产权提出所有权的要求是难以成立的,而中国足协提出的“中国足协是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的最初拥有者”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只是所有者(全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代理人,而非产权人。因此,在2004年中超风波中提出财产权要求的双方,都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中超联赛离市场化有多远? 2004年成立中超联赛的初衷在于通过改革联赛的经营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联赛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但是,原来设想的“在中国足协领导下,以中超委员会为主导,以中超俱乐部为主要成员,以中超的章程为基本依据,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经营管理体制并没有真正建立,真正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也未成型。 从中超委员会11月22日向12家足球俱乐部公布的首届中超联赛的预算方案来看,比赛监督和裁判员费用、联赛组织费、联赛推广商福特宝公司的代理费、相关税费、中国足协的提留都是固定份额,而俱乐部和赛区则是分成。由此可见,首届中超联赛实际上继续着国有公营(中国足协领导下的中超委员会负责经营)的现状,并不是原初要建立的足协和俱乐部合作经营的机制。但足协作为联赛所有权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取得固定份额并且不承担经营不善的风险,相关俱乐部和赛区作为联赛的劳动者却承担经营风险,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也不符合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理。 第三,中超联赛走向何方? 继续由产权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足协这一非营利法人团体经营联赛并非不可以,但从20世纪末期开始的团体革命和重塑政府运动所代表的趋势来看,中超联赛需要逐渐从全民所有通过公正程序变成中国足协这一非营利团体所有,甚至进一步产业化为营利团体(中超联盟公司)所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俱乐部和中国足协提出所有权要求都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但是它们都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并承担社会责任,譬如从联赛收入中抽取一定费用设立基金,以支付各级国家队的训练、比赛费用和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无论是国有公营还是部分或者完全的民营化都需要严格界定产权,以产权为该联赛运作的基础。 在现行体制下,中国足协作为联赛财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是经营联赛的主导者,但是,俱乐部作为联赛的生产者之一,应当分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基本部分应当是固定的,经营不善的风险应当由中国足协承担而不能由俱乐部承担。在民营化之后,经营风险应当由承接联赛财产权的组织(譬如中超公司)承担,中国足协则取得固定收入,并以此收入经营国家队和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因此,改革或者明确现有的产权以及明确相应的风险负担是中超联赛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否则还将是一本糊涂账,无法调动自治团体中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