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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执法权滥用当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4:47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李坚

  2004年辽宁省民主评议行风问卷统计结果昨日揭晓,在辽宁省政府纠风办分类整理出的2031条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中,意见最大的是执法部门滥用职权等违规执法问题,有313条,占一成半(12月28日《新京报》)。

  其实在社会制度体系中,公民感受法律的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行法律这一社会活动过程所认同的,是执法组织、执法人员具体的执法方式,使公民具体感知到真实法律。但是,由于一些行政执法者往往过多地强调

  "执法效率至上",甚至为了秩序和效率而忽略了对人本身的尊重,用牺牲公民的自由和尊严来维护城市的秩序,忽略法律的价值是在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基本特征,滥用执法权,甚至采用野蛮、暴力方式执法,使执法行为走到了法律的对立面,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

  行政执法本质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一种方式。但在一个有限政府形态没有整合完成的社会里,行政执法往往容易膨胀与失控,也容易演变为公权力的失范。而且在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在法律规范的层面,往往为行政机关设置了很多权利裁判的角色。城管、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等这些政府部门的执法机构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都成了不穿法袍的法官。他们干预社会和公民的生活,充任法律裁判,这就客观上造成一些行政执法者,对法律的目的,进行全方位背叛,甚至对起码的维护自身形象都不再顾及,而只会组织化地、最大利益化地操作法律并采用非合法化手段执法,反而对公民合法权益形成危害。

  尽管依据有关行政法律,执法部门滥用职权行为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的野蛮执法行为,都是可诉行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但是,公众,尤其是存在行为法律瑕疵的公民在遭遇执法权滥用时若行使诉权,就可能遭到行政执法机关更强烈的打压,往往得不偿失,因此他们往往会放弃诉讼权利。如此一来,一些滥用执法权力者往往也会利用人们惧怕失去人身自由及物质损失的心理,利用野蛮、粗暴的执法方式去模糊刑罚界限,进而客观上形成对国家法律体系的损害。可以这样说,滥用执法权行为,是混乱的社会权利裁判机制的产物,并往往由具有扩张性的行政法律规范支撑。因此,滥用执法权行为已成为一些执法人员采用必然的行为方式,而这在我国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文化传统背景,为此公众对滥用执法权反映最强烈也就不足为怪。

  鉴于此,仅仅依靠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滥用执法权行为时常发生状况的。这就需要重新设计行政违法行为的代价体系,加大对公民遭受滥用执法行为伤害的法律救济;同时对行政违法的处罚,不再采取当场采取罚没违法物品及罚款的措施,而改由专门法庭作出是否违法及相关处罚裁决,既尽量由司法执法方式替代行政执法方式,同时用民事责任,完成对部分公民失范行为法律代价追究机制的替代。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当前滥用执法权行为频频发生的状况。

  不可否认,由于行政执法直接面对的是普通公民,行政管理部门选择采用何种执法方式才能达到管理目的有一定的难处。但即便如此,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滥用执法权。因为滥用执法权最容易侵犯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是人类非常重要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也是非常脆弱、最容易被违背的。由于行政执法机关掌握着合法暴力并处于垄断地位,社会对其行为往往很难进行束缚,民众的权利在其面前往往不堪一击,所以必须制止执法权滥用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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