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年实施广告新法 发布虚假广告最高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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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2:04 东方网 | |||||||||
东方网12月22日消息:广东省工商局昨日向媒体披露,国家工商总局最新制定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三项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据省工商局负责人介绍,《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告经营许可证进行规范。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事业单位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新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广告发布经营单位的“门
新的施行细则还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的,应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新办法规定,对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以及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将被责令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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