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大会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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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3:03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李坚来源: 摘编自《羊城晚报》12月27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理论“无罪推定”原则,即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为有罪前都假定其无罪。集中公开宣布逮捕与此原则相悖。
确认一个人是否犯罪,犯什么样的罪,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需要由专业的法律人士,如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依据现行的法律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按既定的程序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才能予以定夺。这个过程尽管冗长而繁复,但却是有必要的。并且“批准逮捕”也并不必然引发刑事诉讼,即便引发刑事诉讼,也并不必然导致有罪判决。 在去年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载明,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不起诉27957人。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则载明:一年来共对公诉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近5000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这两个数字相加,达三万多人。如果这些公民当初也都被集中公开逮捕“示众”,这些公民的名誉权无疑受到了侵犯,作为组织召开“集中公捕大会”的执法机关,恐怕就要承担涉嫌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