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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门槛"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3:12 东方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降低定罪“门槛”,加大打击力度———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句话概括。该司法解释12月22日起正式施行。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就该司法解释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门槛”降了多少?

非法经营额从20万、10万降为5万

违法所得额从5万降为3万

《刑法》主要规定了7个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曹建明说,司法解释对这7种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对前4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标准规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与原有的司法解释和追诉标准相比大大降低。

降低“门槛”有利于提高打击犯罪的力度,也是中国对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的兑现。那么,定罪“门槛”究竟降了多少?张耕用三个层次具体说明:

———对侵犯商标权这一类犯罪的定罪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10万和20万,降为5万。同时还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违法所得达到3万的,也要定罪。

———把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从非法经营额20万元降到了5万元,从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降到了3万元。

———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也作了调整,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5倍降低为3倍。

 打击侵权共犯:

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行为,以共犯论处。这些行为主要包括: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

曹建明说,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虽没有直接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但行为人对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明知的,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提供了帮助犯罪的行为。所以应认定为共犯。

非法经营额:

不按“真品价”计算按销售价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张耕说,这主要考虑了以下两个因素:一是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侵权人销售其侵权产品时,要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可能低于“真品价”,也可能等于“真品价”。用实际的销售价格来计算,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这种侵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

二是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加大打击侵权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客观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完全按“真品价”算,很可能导致侵权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远大于他的实际销售价格。如果按照这个数额来处罚,并不公平。

 在线盗版:

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网络侵权问题,包括在线盗版等,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曹建明说,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们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按照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作者:选稿:朱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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