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不大 到社区矫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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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5:2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记者张焱为您报道 从昨日起,五种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适用“非监禁刑”罪犯,可望在社区接受矫正。昨日在双流县召开的社区矫正现场会上,记者获悉,目前,成都、德阳、绵阳等地被确定为社区矫正试点市州,成都目前在武侯区、郫县和双流试点。另据省司法厅安置帮教处处长司维东称,明年,我省拟将试点市州再扩大两到3个。
据了解,可以回家并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主要包括5类人,即被判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包括:有严重病症需要保外就医的人,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并不致危害社会的人。 据介绍,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大体是,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7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司法局。同时,以书面形式责令被判刑的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乡镇(街道)司法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正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同时,区(市)县司法局要定期将新增矫正对象的名单、基本情况、矫正对象考核情况送检察机关、监所监察部门接受检察监督。矫正期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区(市)县司法局审核批准后,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