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用词不当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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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6:54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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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 张子扬 报道 本报青岛讯 青岛某技术学院女学生杨某,因母校在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中使用带有人身侮辱性质的词语而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近日,李沧区法院判决该学院向杨某书面赔礼道歉。 2002年11月2日晚,青岛某技术学院一名男生张某留在原告杨某寝室直至次日早晨。该学院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学院有关规定为由,于同年11月16日给予原告勒令退学的处分。该文件内容中有“二人平时关系密切,几乎形影不离,经常一起出入教室、餐厅,行为极不检点”等叙述。原告杨某认为,她与同学张某是正常的同学关系。学院在处分决定中使用“行为极不检点”等侮辱性的文字,侵犯了其名誉权。法院审理认为,学院虽有对学生的管理权,但其在给予原告杨某勒令退学的处分中使用了“行为极不检点”等文字,降低了原告杨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令学院向杨某书面赔礼道歉;因侵权行为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编辑:李辉【发表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