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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7:24 潇湘晨报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方便群众诉讼、减少诉讼当事人诉累的23项措施,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使诉讼当事人能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最佳的司法救济和服务。

  今年6月以来,省高院代院长江必新把“诉讼成本低廉化”作为落实“司法为民”的重点调研课题,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发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诉讼成本低廉化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以改进审判机制和加强司法管理,缩短办案周期,减少诉讼环节,规范诉讼程序,并由此减少诉讼当事人在时间、经费、精力等显性和隐性成本上的投入,保障诉讼参与人公平地享有国家的司法资源。

  网上公开立案信息

  《意见》指出,各级法院必须方便群众诉讼。各级法院要设置公示栏、触摸屏以及电子显示屏等,向社会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标准及程序。有条件的法院逐步实行网上公开立案信息,方便群众查询,还可实行远程立案和人民法庭裁判文书电子签章,确保当事人及时拿到裁判文书,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

  对涉及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等直接影响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和给予司法救助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出庭应诉的,可以实行预约开庭,并逐步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定期到偏远山区巡回审理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财产保全缩小范围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正在生产的机器、设备一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对不动产或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一般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相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事实问题不得请示

  减少审批环节是23项措施中的重头戏。《意见》指出,除最高法院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案件之外,对事实问题一律不得请示;进一步还权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不搞层层汇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诉讼效率。

  《意见》表示,目前的调解工作力度还需加大。在当事人自愿,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案件全面适用审前、庭前和庭中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要加强庭前和庭中调解。扩大调解适用范围,提高调解技巧,可以采取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减少相应诉讼费用的收取等措施,鼓励当事人在诉前、诉中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执行过程全程公开

  根据《意见》,法院将推行执行过程全程公开制度,对于执行立案、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中依法作出的决定、裁定等,要全部公开;对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如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要公开听证;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执行的过程公开上网;对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以及干扰执行的行为要公开曝光。严禁截留、挪用当事人的执行款物,执行款项通过法院转账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法院应在到账后3日内支付给当事人。

  民事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立案时不预收执行案件受理费。禁止协商收费,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收取。对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不再收取申请执行费。

  扩大司法救助范围

  《意见》中司法救助范围的扩大也为困难群众带来利好消息。

  对于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证金无其他收入的人员提起的诉讼案件,需要由其承担的诉讼费用,可以免收;对审查确认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减收或免收其应负担的诉讼费。诉讼费的减收或免收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院长进行审批。黄志杰雷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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