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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4个文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8:26 浙江在线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浙江日报杭州12月29日讯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提高,我省继出台《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后,近日又连续出台4个文件,提高部分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助费标准。

  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这4个文件的内容包括: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也将于近期作出调整。

  省政府主要领导指出,最近我省出台的这一系列文件,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切实确保这些基本养老金和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另据了解,春节前,我省还将举行一系列的访贫问苦送温暖活动,为城乡困难群众雪中送炭,排难解忧。

  我省《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及今年补贴办法,本报已在12月23日一版作了报道。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我省最近又连续出台了4个文件,提高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助费标准。这4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48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给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3元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0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8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3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人员(不包括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凡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增发养老金。其中,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增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当地(统筹地)这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40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各单位要对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目前的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防止重复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现象发生。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9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用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4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5元调整为315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四、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2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25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28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

  四、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五、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安排。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记者 王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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