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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类人终身教育 立法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10:51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企事业单位员工想接受再教育,单位却不肯出培训费,这种现象今后不允许再出现了。《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今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承担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费用。”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透露,该项立法在我国除台湾地区外尚属首次。草案
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终身教育是指:国民教育之外面向所有年龄段公民的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目前,草案稿还在继续征求意见之中,拟于明年3月份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

  11类人享受终身教育

  草案规定11种类型的终身教育对象,包括:国家公务员,事业、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纳入所在单位的教育培训计划,接受相关岗位的技能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职工;城市失业人员或拟转岗人员;从事农业生产的村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各类老年人教育活动;城区居民和农村居民。并规定了这11类人群相应的接受终身教育的任务。

  用人单位应提供教育培训所需证明

  草案规定,统筹教育培训资源,政府开办的文化设施要免费或优惠开放,为终身教育服务;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所属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参加教育培训活动,并提供参加教育培训活动所需要的有关证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关行政部门用于开展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老年教育、社区教育等经费,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有所提高。

  培训机构违规将受重罚

  草案还规定,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广告,违规招生的,工商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已招收的学员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交的教育培训费。

  政府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向学生收费的,由该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规收取的款项,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未能提供承诺的办学条件,又不向就学或接受培训者退还所交费用的,将处以所收费用3倍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草案今日将全文公布在福建人大网(www.fjrd.gov.cn)“立法征求意见”栏上,欢迎广大读者通过网络回复,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信请寄“福州市五四路25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秘书处”(邮编:350001),传真:0591-87604262。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明年2月15日。

  N本报记者 关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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