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第一巨贪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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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11:14 巷报 | ||||||||
1994年8月3日~1995年4月25日,于建华担任浑江铝厂厂长、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经理 1994年~1995年,于建华与国外企业私签合同,利用国外企业转账,私吞公款292.6万元 1995年~1996年,于建华空买实卖, 挪用银行资金1528.9万元
于建华于1994年8月3日至1995年4月25日担任浑江铝厂厂长、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经理。其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铝锭差价款人民币292.6万元,用于私人办厂;为解决办厂货款及流动资金,伙同他人非法挪用银行资金1528.9万元,犯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 2004年9月15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巷报记者 王之光 通讯员 郭春雨 刘佳民 关献廷/报道 昨日,记者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经复核批准,白山市第一巨贪于建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境外转账 私吞公款292.6万 于建华于1994年8月3日至1995年4月25日担任浑江铝厂厂长、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经理。1994年12月28日,他代表白山嘉成铝业公司同日本丰田公司签订了1500吨铝锭销售合同,“嘉成铝业”于1995年1月至4月先后3次向日本丰田公司出售铝锭1478.547吨。同时,于建华以个人名义同日本丰田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日本丰田公司将“嘉成铝业”每吨90美元的铝锭差价款付给其指定的德国欧湘公司账户。丰田公司于1995年2月9日、3月22日、4月19日分别汇给德国欧湘公司铝锭差价款43847.01美元、44827.74美元、44394.48美元,计133069.23美元。 1995年1月16日,于建华代表“嘉成铝业”同美国矿业公司签订了3000吨铝锭销售合同。“嘉成铝业”于1995年2月至6月间,共向美国矿业公司出售铝锭3750.263吨。为侵吞铝锭货款,于建华又以个人名义同美国矿业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美国矿业将每吨50美元到60美元的铝锭差价款汇至于指定的德国欧湘公司账户。美国矿业公司分4次汇给德国欧湘公司铝锭差价款215048.46美元。 德国欧湘公司收到汇款后,扣留手续费6117.69美元,余款342000美元(约合人民币292.6万元)汇给于建华投资与他人建立的北京鸿泽铝制品有限公司。案发后,于建华将人民币1144086元用于北京鸿泽铝制品公司建厂,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空买实卖 挪用资金1528.9万 1995年9月间,于建华找到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外贸科科长宋春林,求其以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与别人合办的北京鸿泽铝制品公司建厂办理外汇信用证,从瑞士进口1000吨铝锭。1995年9月10日,宋春林擅自以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同瑞士佳能可公司签订购买1000吨铝锭的合同。同年11月22日,宋春林以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给瑞士公司开具了2015862.50美元的远期信用证。 1996年1月10日,宋春林在瑞士佳能可公司开具的要求付款回执、汇票上分别签上同意到期付款,并加盖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于1996年6月12日给瑞士佳能可公司付款,实际结算金额1843205.59美元,折合人民币1528.9万元。于建华将进口铝锭中的119.697吨用于“鸿泽公司”生产,其余铝锭被其卖掉,得款作为鸿泽公司流动资金。 信用证到期后,于建华未能偿还信用证款。截至1999年2月于建华共还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人民币531万元、氧化铝483.75吨价值人民币132万元、余款8659021.73元全部用车顶款。案发后,1996年6月至1999年2月间,因信用证款产生的利息人民币1411124.11元,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收缴。 罪责难逃 巨贪被判死缓 经审理,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于建华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004年9月15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于建华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宋春林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