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利用”旗号处置危险废物将受到制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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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12:4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近年来,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单位明显增多,其中很多是不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还有一些是为了规避管理打着“利用”旗号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对此,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危险废物的利用纳入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管理范围。
法律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法律还规定,贮存危险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过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规定的,法律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