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71万城建委副主任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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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7: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徐建) 昨日,原江北区城建委副主任周杰涉嫌受贿111万元一案(本报曾报道)一审宣判,重庆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周杰利用掌控江北区嘉陵江江岸综合整治工程大权之机,单独或伙同江北区江北城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科长胡先钢非法收受他人钱财7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法院以相同罪名判处胡先钢有期徒刑3年。
今年41岁的周杰于1997年10月担任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2000年10月兼任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胡先钢在案发前系江北区江北城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科长、重庆市江北区汇江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人。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成都铁路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成铁一公司)承接了江北区嘉陵江江岸综合整治工程石门段的下部结构工程。为感谢周杰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成铁一公司副经理宋龙明(另案处理)在杨家坪一茶楼内将一装有10万元存折(含储蓄卡)的信封交给了周杰,并告诉了支取密码。 2002年8月,成铁一公司中标承建江北区嘉陵江江岸综合整治工程石门段的上部结构工程。事后,宋龙明向周杰表示,成铁一公司将支付90万元感谢费,“不过,由于我在中间做了一些工作,希望能够从中分得30万元。”随后,宋龙明和胡先钢采取提高土石方单价和签订虚假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手段,从成铁一公司套取了91万余元,并将该款直接汇入胡先钢负责的江北区汇江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账上。2003年7月至12月,胡先钢先后两次共付给宋龙明10万元,其余款项一直留在胡的公司账上直至案发被追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