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明确舆论监督权 增大官员职务行为透明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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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8:0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31日电据深圳晶报报道,昨日在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
“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以法规形式在全国首次明确新闻舆论的监督权,是为了增大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透明度,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陈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