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元月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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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8:11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解悦 肖姗)我国首部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习俗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继2001年4月1日《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实施后,出台的又一部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昨为此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
据悉,《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共28条,明确设定了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兴建、维护、管理殡葬设施和提供殡葬服务的具体义务,并对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相应地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兴建殡葬设施和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行为、回民墓地、墓穴的使用、迁移、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突出了对回族等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明确了回族等少数民族有按本民族习俗实行土葬和自愿保持或改革丧葬习俗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其丧葬习俗并不得干涉的内容,并对办理殡葬事务的具体程序、条件和期限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我市现有48个族别、8.4万少数民族人员,占全省13万回族等少数民族70%以上,加上每年2万左右的少数民族暂住和流动人口,使我市成为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回族等少数民族散居生活的重要城市之一。我市这一具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的颁布施行,填补了我国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习俗在地方性法规上的空白。 (编辑 爱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