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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过度包装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8:23 哈尔滨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9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一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将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农村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管理范围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把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视野,对种植、养殖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提出了合理利用、预防污染的要求,对农村生活垃圾提出了清扫、处置的要求。

  专家认为,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基础设施薄弱等实际情况,对农村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先提出原则要求,逐步实现合理利用和安全处置。因此法律没有针对农村生活垃圾规定处罚条款。

  “利用”危险废物将受制裁

  近年来,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单位明显增多,其中很多是不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还有一些是为了规避管理打着“利用”旗号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对此,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危险废物的利用纳入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管理范围。

  法律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我国法律对过度包装说“不”

  自2005年4月起,过度包装将被禁止,并从法律上鼓励人们使用易回收包装物。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向湖泊丢垃圾将触法律“红线”

  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法律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针对这些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生活垃圾处理不能随意

  居民放置生活垃圾的场所不能随便选择,也不能说不用就不用,生活垃圾的处理也须按法律规定进行。

  新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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