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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和平商场 “10.5”爆炸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9:19 桂龙新闻网

  12月2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颇受社会关注的和平商场“10.5”爆炸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曾贻贵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另外一个被告人黄小花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南宁市和平商场个体户黄小花因被害人卢小宁说其与被告人曾贻贵
之间有男女关系不满而产生矛盾。黄小花把这些情况告诉了曾贻贵,两人于是决定报复卢小宁。2004年10月2日,曾贻贵到南宁市和平商场前,雇人将装有自制爆炸装置的纸盒及一份由黄小花书写的购物单送到卢小宁在这家商场经营的10号摊位,并以客户之名在电话中告知卢小宁几日后取货。

  10月5日14时许,曾贻贵打电话给卢小宁,称托人送去的纸盒中有需退换的货物让其更换,并随即通知黄小花离开在该商场的摊位。卢小宁在打开该纸盒时发生爆炸,在摊位附近的卢小宁、林正福、谭定标等人被炸伤,卢小宁经营的商品受损,爆炸使商场经营秩序造成一片混乱。

  10月6日,曾贻贵、黄小花分别在崇左市、南宁市被警方抓获。同日,警方根据曾贻贵的交代,在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新街曾贻贵的住处查获电雷管1枚、硝氨炸药19筒共3.8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贻贵、黄小花为报复他人,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曾贻贵非法储存硝氨炸药共3.8千克及雷管1枚,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在爆炸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贻贵提出犯意、制造爆炸装置、实施爆炸行为,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充当了主犯角色,依法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小花明知被告人曾贻贵用爆炸方法报复与其有矛盾的卢小宁,还帮助曾贻贵书写了一份“购物单”,其行为起协助、次要的作用,是从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曾贻贵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因其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嘉 孙晓梅)

  来源:新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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