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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便夭折,谁之过? 产妇与医院各执一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9:22 桂龙新闻网

  去年7月20日,家住河池市中山路的韦女士在怀孕9个月后,来到金城江铁路医院等待分娩,谁知阵痛之后胎儿并未呱呱落地。院方后来进行剖宫产,但胎儿仍然夭折了。近日,韦女士与丈夫邱先生多次找到院方协商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次性经济赔偿等款项共计195967.96元,院方称此要求赔偿的款项过高,双方各执一词。

  无奈 产床上的疼痛

  12月16日韦女士向记者述说,去年7月20日下午,已怀孕9个多月的她感到下腹部阵阵隐痛,下午4时其在家人的搀扶下入住金城江铁路医院待产。由于长时间阵痛后胎儿仍未产下,难耐之下韦女士及家人要求院方行剖宫产。但值班医师因忙于给别的产妇接生,在没有认真观察其产程进展及胎心变化的情况下,既没有做及时的诊断处理,也没答应韦女士家人的要求。

  直到第二天10时,院方见韦女士仍未分娩,才行薄膜及人工破膜术,但到了晚上10时行胎吸助产还是未产下胎儿,5分钟后副主任医师立即行剖宫术,晚上11时韦女士产出一女婴。但新生儿却夭折了。韦女士说,如果值班医师同意其要求早行剖宫术,后果一定不是这样,也不至于自己被做两次手术还失去了女儿。

  索赔 抹不去的伤痛

  去年9月,身体稍有恢复的韦女士与丈夫到医院询问婴儿的死因,认为院方值班医师工作不负责任,未按常规对本人及胎儿进行监护,未能作出正确诊断,延长了整个产程时间;在分娩过程中院方也未将胎儿的变化情况如实告诉韦女士及其家人;院方在韦女士及其家人的要求下没有及时行剖宫产等等,这些方面的因素,胎儿的死亡,院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院方解释胎儿的死因系自身疾病所致,院方没有违反医疗原则和操作规程,无过错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由于当晚院方要求邱先生尽快处理死婴,所以婴儿的死因是否系自身疾病所致而无从论证。经过数月的奔波,韦女士与丈夫在收集到大量的证据后向河池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院方给予赔偿各种费用10万元。

  今年8月12日,河池市医学会作出河池医鉴[2004]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而属并发医疗意外。

  韦女士与丈夫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向广西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广西医学会受理后,分析了双方提供的材料,认为医方在医疗护理及记录方面存在欠规范之处;由于没有进行尸检,新生儿畸形不能排除,但违规事实与新生儿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10月27日,广西医学会作出广西医鉴[2004]6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新生儿死亡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协商 双方各执一词

  有了广西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韦女士与其丈夫来到金城江铁路医院,希望通过协商能解决此事,要求院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一次性经济赔偿等款项共计195967.96元,但院方不予支持。在11月23日和26日的两次协调会上,韦女士与其丈夫说,他们要求的赔偿等款都是有依据的,可以降到7万元,否则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铁路医院办公室的一位主任说,因为根据广西医学会作出的广西医鉴即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在韦女士要求的赔偿款项过高,如在2万元左右院方还能接受,双方协商无果,不欢而散。

  面对记者,韦女士和其丈夫邱先生伤感不已。韦女士说,手术后的身体伤口常常隐隐胀痛,由于《职工医疗保险证》仍被医院扣押,她去医院检查、取药都已花去了上千元的医药费,加上已付的鉴定费、往返车费等已花去近万元。尽管他们的生活很艰难,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愿意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同时也希望从她这起医疗事故索赔案中,能唤起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唐毓克)

  来源:八桂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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