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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课堂:工会维权的基本点是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9:2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工会两个维护的关系

  1992年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工会的双维护。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后,这一规定不好操作。比如当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职工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工会应首先维护的是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因为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写在职工利益前面。但工会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是以什么身
份去维护?怎样去维护?

  2001年的《工会法》将之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既表明了工会维护的身份,又明确了两个维护的关系。首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表明了工会维权的对象是职工。工会法律关系中的最主要的关系———工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其实质是职工与企业的关系,是劳动关系。由于企业用人自主权的不断扩大,职工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国家、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而言,是工会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工会双维护的特点。因为全国人民总体利益是各部分国民利益的总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由它授权的机构制定出来的各项法律,就是不同部分的国民利益协调的产物,代表了全体国民的意志。因此,只要职工的权益是合法的,就不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法”字,就是工会双维护的结合点。职工的合法权益既属于职工的利益,又符合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就是维护了全国人民总体利益。

  再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则不是工会特有的职责,而是各个组织、各个公民都应尽的职责。工会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团体,工会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仍有必要提倡。但工会在处理双维护的关系时,其重点和出发点应是“代表和维护职工”,这也是党对工会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组织“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江泽民同志在接见工会十三大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工会十三大代表时也曾说过:“工会组织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真心诚意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千方百计地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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