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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机关不提“性贿赂”谈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9:30 沈阳今报

  郭松民深圳市检察院对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涉嫌受贿一案的侦查已经告一段落。但让所有的观察家都大跌眼镜的是,检方以“不属检察机关侦查范围”为由,对公众反应最强烈的“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问题,却“没有调查,也没有最后证实”(12月30日《新京报》)。这一结论是让人失望的,因为这不仅冷淡了民意,而且也有可能漏掉重要的侦查线索。当然,检方这样做可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这样一来,就更加暴露了法律在这一领域的尴尬。

  近年来,由于在连续曝光的腐败大案中,大多存在“性贿赂”,因此在要不要把“性贿赂”列为刑法罪名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这一争论之所以会无疾而终,“瓶颈”在于,它惩罚的重点在“行贿者”而不是“受贿者”。由于在“性贿赂”中的“行贿者”通常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所以就很可能“动用《刑法》追究一个普通公民的道德瑕疵”。在我看来,要摆脱这一困境,出路不在于把“性贿赂”纳入《刑法》,而在于专门为国家公职人员度身定做一部制约他们道德的法律———“国家公职人员道德法”。

  为什么需要为国家公职人员制定适用于他们的“道德法”?因为他们掌握着公共权力,一旦他们有道德瑕疵,就容易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也没有义务信任一个在道德上有瑕疵的人。而常识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靠自律和舆论来制约道德是靠不住的,以权谋私的巨大诱惑,会导致“笑骂由人笑骂,好官我自为之”现象的出现。“道德法”的出现将使人大以及检察机关有了监督公职人员的法律依据,以“督促辞职”的方式终结这种不正常现象。

  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在我国古已有之,在外国也不乏其例。他们的实践证明:可以赋予公职人员道德以法律的意义,使上至总统、国会议员,下至普通公务员的行为在道德上有法可依。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先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国家公职人员道德法通则”,它类似于《民法通则》,对一些原则性的道德规范作出规定。然后,再由有相应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将其具体化,以法规等形式颁布施行,用以约束各级、各类公职人员。除此之外,还应制定相应的程序法,设立道德法庭,使“道德法”能够得以切实贯彻实施。

  制定“国家公职人员道德法”的好处是多方面的。它可以使国家公职人员重获管理社会的道德权威;也可以通过推动“官德”的改善来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善;对官员个人来说,由于接受“性贿赂”往往是走向更大犯罪的第一步,如果在这时就由于人大或检察机关的介入而在仕途上“突然死亡”,那么还可以继续做一个快乐的平民百姓。但如果这一步错过去了,那么随后的更大犯罪就可能有牢狱之灾,甚至“失其寿”———胡长青、成克杰、张二江的人生证明了这一点,安惠君的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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