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副主任受贿71万 北滨路蛀虫获刑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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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10:19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肖玉实习生黄焕曦)昨日,市一中院对北滨路建设中曝出的首例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原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江北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周杰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原江北区汇江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人胡先钢有期徒刑3年;在案扣押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受贿
法院查明,2002年3月,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将江北区嘉陵江江岸综合整治石门段的下部结构工程,发包给成都铁路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铁一公司”)承建,为“感谢”周杰在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成铁一公司将装有10万元存折和支取密码的信封,交给了周杰。事后,周杰将信封交给其朋友保管,直至案发。 同年4月,成铁一公司又中标,承建由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发包的江北区嘉陵江江岸综合整治工程石门段的上部结构工程。随后,成铁一公司一负责人宋某,按照“事先商议好的中标标的和提成比例”,以各种名目,从成铁一公司套取了91万余元,直接汇到了江北区汇江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账上。周杰、胡先钢两人从中分得了61万,宋某分得了30万(另案处理)。 此外,周杰还向四川省交通厅第一航道处左某借款10万元给朋友,该款至今也未归还。 审判 法院认为,周杰利用该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胡先钢,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71万余元,为他人牟取利益,胡先钢伙同周杰收受他人钱财61万余元。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周杰为行贿提供方便,安排胡先钢参与收受贿赂的活动,系主犯;胡先钢受周杰安排,参与事前共谋,并提供贿赂款入户账号,系从犯。 鉴于周杰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对侦破此案起到了积极作用,且本案赃款全部予以追回,法院依法对周杰从轻处罚,对胡先钢予以减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