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厂房可改造成廉租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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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10:20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阙文龙 本报讯福州市政府近日下发通知,从即日起在五城区范围内全面清理和移交关闭破产、撤销、改制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接受的厂房、仓库等可改造成廉租住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根据福州市政府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关闭破产、撤销、改制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区范围内原有房产。 这些国有房产除市政府批准土地收储和公开转让、拍卖外,所有经营性房产和非经营性房产及公共用房和配套设施均应统一移交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经营。其中经营性房产是指原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店面、出租场所等,非经营性房产是指原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宿舍、仓库、办公用房、幼儿园、老人活动中心等。 根据规定,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接受的房产,可先按原企、事业单位的租金标准执行,逐年调高,3年内与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的租金标准相衔接。接受的厂房、仓库、公共用房及周边的零星土地可一并结合改造为廉租用房,由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负责按照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对于接受的房产符合房改条件的,按直管公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此外,对于一些国有房产经鉴定确属危房,但未列入土地收购储备或成片旧房改造的,可由房产中心根据规划指标、资金筹措、改造面积、住户需求等实际情况,综合平衡编制危房改造计划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牵头组织实施改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