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供热办:暖气不热用户可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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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10:22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贾芳芳)近日,许多市民向记者咨询,暖气费交了,但温度达不到沈阳市规定的标 准。在这种情况下,用户的采暖费能退吗?用户能因此获得赔偿吗?12月30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这一问题,采访了沈阳 市供热办的相关负责人。 有权要求退还采暖费
据该负责人介绍,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对个人热用户的供热期 限(含日供热时间和供热月份起止时间)、室温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的规定。单位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22条规定,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 热企业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 时间并按收费标准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市政府制定。 追究供暖企业违约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供暖企业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缩短供暖 期限的,已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有权按照供暖合同追究供暖企业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 暖设施或损毁供暖设施造成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外。沈阳市目前没有实施细则 “以上的法条确实存在而且也适用,但现在沈阳市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市民如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与供暖企业协商 解决;也可走仲裁或法律诉讼的程序”,沈阳市供热办的工作人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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