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评:性贿赂不在侦查范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10:36 新桂网 | ||||||||
外界议论纷纷的安惠君接受性贿赂问题,竟然不属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难免会有人发出这样的议论:性贿赂到底应在谁的侦查范围内呢?检察机关是否是一种托辞,或者是对安的一种变相维护?但是,事情似乎并没有这么简单。 现实的尴尬在于,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对性贿赂方面的具体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客观上决定了检察机关对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侦查范围可以局限于财物,而不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就一定不去理会吗?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对维护法律公正、促进法制进步能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到某一案件,检察机关对待法律的态度,也有可能影响我国的法制进程。以安惠君案为例,如果深圳市检察机关能够侦查到安接受性贿赂的确凿证据或事实,并且能够在案件审判及犯罪惩处中进行判例探索,那么就有可能为我国相关法律中写入性贿赂的条款或者设立性贿赂罪提供案例借鉴,从而促进法治进步。 在我国个别案例影响法律进程的事件不乏先例:孙志刚之死终结了城市收容遣送办法,促进了《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当事人张先著的抗争,促进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修订,使用法律的形式消除歧视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从某种意义上讲,安惠君的性贿赂事件,为深圳市检察院提供了一个影响中国法制进程的契机。尽管腐败犯罪经常会发生,但影响中国法律进程的机会却不是每天都有。当这些机会出现时,对待它的态度往往会决定最终的结果。孙志刚案如此,张先著案如此,安惠君案同样如此——如果检察机关还仅仅是抱守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想法来为自己开脱,或者逃避自己影响法制进程的责任,那么可能就不仅仅是对待法律公正的态度问题,就可能是在推脱法治责任,甚至可能构成对社会进步的阻碍。(刘利军) 作者:刘利军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